(2017)京04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江苏满孚矿业资源有限公司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4财保3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懿嗣,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2401室。法定代表人:李小卫,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主楼23E02室。法定代表人:李小卫,董事长。被申请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号。法定代表人:柳昆华,董事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765908.1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29765908.1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东弘审判员 张勤缘审判员 王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大申-2--1--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