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炳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546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炳涛,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炳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瓶、张延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炳涛于2017年1月份从济源市购买毒品后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小坡掌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一包,重约0.5克,剩余毒品于2017年2月8日被民警缴获,净重2.26克。经鉴定,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刘炳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炳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炳涛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刘炳涛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炳涛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炳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刘炳涛亲笔检查、孟州市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同步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孟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关于刘炳涛涉嫌贩卖毒品案中送检与鉴定编号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上缴毒品单据、被告人刘炳涛通话清单;证人张某、刘某证言;被告人刘炳涛供述;鉴定意见: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赃物照片、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炳涛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炳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炳涛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炳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二、被告人刘炳涛非法所得4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由追缴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