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汉执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汉市杨氏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杨氏家私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汉执字第370-3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蒙山街14号。被执行人:广汉市杨氏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新丰镇海口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广汉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德阳富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广汉市杨氏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位于广汉市新丰镇海口路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该拍卖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在德阳富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大厅进行了公开拍卖(合并)。买受人广汉市汉丰家具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0422222)以737000元(柒拾叁万柒仟元)的最高价竞得,其中1、广汉市杨氏家私(傢俬)装饰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03第3369号,面积2584.7平方米,拍卖价值542037元;2、广汉市杨氏家私(傢俬)装饰有限公司房产(厂房、住宅):广权字第33159号,面积合计1012.61平方米,其中厂房782.82平方米,住宅229.79平方米,合计拍卖价值1949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汉市杨氏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位于广汉市新丰镇海口路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广汉市汉丰家具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0422222)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财产移交以现状为准。三、解除对上列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