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幼琴、倪菊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幼琴,倪菊庄,郭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幼琴,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罗江开发区,被执行人:倪菊庄,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晓良,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幼琴和被执行人倪菊庄、郭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幼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菊庄、郭晓良偿还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倪菊庄、郭晓良全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倪菊庄、郭晓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晓良名下位于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新华路6巷17号的房产,最终均以流拍告终。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郭幼琴的意见后,申请执行人郭幼琴同意以变卖价格688160元抵偿债务。扣除相应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及保留给被执行人的安置费等费用合计97150元后,申请执行人分得92417.8元。另,其他申请执行人均同意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20000元,申请执行人郭幼琴实际分得112417.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