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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程远秋、宋引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程远秋,宋引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485号之一申请人张丽华,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晋城村六组。被执行人程远秋,男,汉族,农民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五组。被执行人宋引娥,女,汉族,农民,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关镇祥塬村五组。本院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2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程远秋、宋引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案款73700元、案件受理费846元,执行费1005元。共计75551元(未含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2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