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0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国清、朱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国清,朱青松,江子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05060号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才有,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建文、张姝娈,系公司职工。被告:朱国清。被告:朱青松。被告:江子莲。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浦江农商银行)诉被告朱国清、朱青松、江子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姝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国清、朱青松、江子莲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江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国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3051.33元,合计63051.33元(利息算止2017年7月1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朱青松、江子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朱国清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进材料,由被告朱青松、江子莲作保证,并签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9091120150002428号,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5月20日,月利率为10.2500‰,逾期月利率15.3750‰(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还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3051.33元至今未还。另据浙江省银监会的文件,原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被告朱国清、朱青松、江子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2月6日,被告朱国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朱青松、江子莲做保证人,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6日至2017年5月20日,月利率为10.2500‰,逾期月利率为15.3750‰。为此,原告和被告朱国清、朱青松、江子莲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朱国清发放贷款计人民币50000元。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尚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3051.33元(算止2017年7月1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了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朱国清未能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朱青松、江子莲自愿为被告朱国清的借款作连带担保,应对该笔债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朱国清、朱青松、江子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国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3051.33元(利息已算止2017年7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另行计算)。二、由被告朱青松、江子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朱青松、江子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国清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国清、朱青松、江子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胡红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郑晓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