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全,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67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关系,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张金全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为合同履行地,故张金全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