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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金连、周丽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金连,周丽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475号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慧,女,系原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祎,男,系原告职工。被告:朱金连,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周丽金,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金连、周丽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亦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