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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字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鞠锦启与陈裕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锦启,陈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字539号申请执行人鞠锦启,女,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陈裕新,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鞠锦启与被执行人陈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陈裕新于2017年1月2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鞠锦启借款554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如被执行人陈裕新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需向申请执行人鞠锦启支付违约金(以本金55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受理费593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陈裕新名下为位于启东市滨海园区海上华府19幢104室。申请人不申请处置该房屋,同时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鞠锦启自愿撤回执行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