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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临泉县相丰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相丰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513号原告:临泉县相丰水泥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079907-0,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四化路东段166号四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被告:安徽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Q9PE00,住所地六安市解放路百花苑小区大卖场。法定代表人:胡宏志。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相丰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泉县相丰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