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国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昌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国昌,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原长白山卡森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河森林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韩江,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国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国昌及其辩护人韩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国昌担任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卡森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江某为表示感谢被告人邱国昌让其负责长白山冰雪小镇和温泉酒店的景观工程,于2013年11月送给被告人邱国昌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邱国昌系抓获到案。另查明,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邱国昌已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江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国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邱国昌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江某、钟某、董某、叶某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员工定岗审批确认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国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国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邱国昌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且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邱国昌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邱国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国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