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传晓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晓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传晓,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传晓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传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传晓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苍南县龙港镇都口村驶往龙港镇周家车村方向。当天16时00分许,车辆途经湖振线4KM+610M即龙港镇都口村东侧小路右转弯驶往湖振线时,未注意安全驾驶,碰撞站在道路右侧边的行人陈珠媄、陈某1,造成两人受伤,其中陈珠媄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传晓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传晓主动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传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2、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核查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接警单,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传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传晓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取得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传晓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吴传晓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传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