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莉敏与赵强龙、陈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敏,赵强龙,陈培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259号原告张莉敏,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赵强龙,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陈培灵,女,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敏诉被告赵强龙、陈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裴四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