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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莉敏与赵强龙、陈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敏,赵强龙,陈培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259号原告张莉敏,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赵强龙,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陈培灵,女,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敏诉被告赵强龙、陈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裴四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