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寇全水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寇全水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97号罪犯寇全水,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1999年11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认定寇全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寇全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31日对寇全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寇全水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0年3月20日,寇全水伙同他人共谋后,由寇全水将本村医生寇某某骗到租住处,后三人将寇某某捆绑并向其亲属勒索现金10万元,被害人次日被解救。2.2010年4月14日,寇全水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自制爆炸物分别安放在某宾馆、某酒店、某火锅店,以爆炸相威胁打电话让上述三单位负责人给其汇款。后酒店、宾馆爆炸物被公安机关拆除,火锅店门、窗、空调等物品被炸坏。3.2010年4月15日,寇全水被查获非法持有枪支1支、子弹34枚。绑架罪系共同犯罪。罪犯寇全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2月、6月、11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6年3月、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寇全水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寇全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