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唐科英左春、左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唐科英,左春,左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693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400号1-2、400号2-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6241218E。负责人:高玉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侯东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科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左春,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左航,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唐科英、左春、左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