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秦润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秦润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181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16号景韵世家1号楼。法定代表人:曾令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明超,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润秀,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桂林市七星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景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秦润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4.5元,邮寄费21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应退74.5元),由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