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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恢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06万云祥与周青、唐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云祥,周青,唐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云祥,男,汉族,1946年2月20日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刘诚,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敏,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青,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唐志国,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云祥与被执行人周青、唐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云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京民初字第2652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宝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