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倪友芬与朱太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友芬,朱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倪友芬,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朱太军,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0422执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续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