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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伦清与被执行人李永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伦清,李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周伦清,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李永龙,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周伦清与被执行人李永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苍溪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永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永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周伦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龙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李永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综上,被执行人李永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术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