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9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杰明与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明,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222号原告:刘杰明,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明。原告刘杰明与被告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