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立秋与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秋,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6388号原告李立秋,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于君,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李立秋与被告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金昌独任审理,于2017年0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君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立秋诉称,被告于2013年在原告处购买水暖材料共计人民币55,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偿还欠款,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欠款,被告于2015年07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已公正判决。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君未出庭。原告李立秋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欠条一张。证明2015年07月20日被告于君给原告李立秋出具“江北润恒水暖材料款人民币55,000元整”。因被告于君未出庭,视为对质证权的放弃。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因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君于2013年在原告李立秋处购买水暖材料共计人民币55,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偿还欠款,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欠款,被告于2015年07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诉讼主张的利息另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欠款事实有欠条为证,均证明被告未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系单方过错行为,被告应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原告李立秋欠款5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与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长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