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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法定代表人:石晓军,董事长。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65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4652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履行20000元。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