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尚应刚、张泽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应刚,张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尚应刚,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泽勇,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城市。尚应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鲁0503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泽勇共向原告尚应刚支付货款379347元,支付方式: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79347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付清;二、若被告张泽勇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内容的过程中出现逾期,则被告张泽勇除支付上述货款外,还需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调解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泽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尚应刚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泽勇在银行所有的存款账号,但其余额不足,申请人同意不予扣划;委托邹城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泽勇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别克车一辆,因没有实际扣押,所以不能作出处置。委托邹城市人民法院向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泽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379347元及20000元违约金。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字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