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亚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亚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43号罪犯刘亚伟,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08年8月18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2月15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亚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刘亚伟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亚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15日,该犯伙同他人到超市黄金专柜盗走千足金项链9根,总重275.65克,价值90413元。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刘亚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6月、2016年10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较差一次、良好二次、优秀一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亚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亚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