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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860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志家盗窃、盗用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8601刑初48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家,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昌黎县。2005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刑三年;2012年8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2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家犯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丁永忠、被告人王志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7年4月27日凌晨2时19分许,被告人王志家从铁路���城站乘上K148次旅客列车伺机行窃。凌晨2时40分许,在5号车厢,王志家趁旅客刘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身边茶几上充电的一部OPPOA59M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70元)窃走。列车停靠衡水站,王志家携赃下车,在站台上被列车乘警查获。涉案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二、盗用身份证件罪2017年4月7日至4月26日,被告人王志家违反铁路实名制购票规定,先后25次盗用“焦某某”的居民身份证购买铁路客票登乘旅客列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火车票实名制购票记录,“焦某某”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二罪并罚。被告人王志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家犯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成立,予以确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宝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