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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兴虎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86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兴虎,男,1980年7月14日呼声,回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王兴虎罚金刑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兴虎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被执行人王兴虎名下登记有宁BQ****号福田牌货运车辆,经核实该车辆已变更登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永康北路香榭星海湾**号楼*单元***号房屋系唯一居住房屋,综合本案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实际状况暂不宜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兴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兴虎并处罚金5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