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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桂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刑初18号公诉机关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桂超,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初中文化,格尔木市站前东路超普汽修厂业主,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徐克华,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格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超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材料一次,并报经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娟、包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桂超及其辩护人徐克华到庭参加诉讼。此案在审理期间,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人陈桂超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为由,要求对被告人陈桂超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桂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陈桂超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桂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晓瑞审 判 员  宋钦光人民陪审员  祁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荣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