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连云港佳星物流有限公司与文现九、卢振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佳星物流有限公司,文现九,卢振帅,唐河县公安局,唐河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866号原告连云港佳星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佳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被告文现九,女,地址:唐河县。被告卢振帅,男,28岁,1989年3月19日,地址:唐河县。第三人唐河县公安局,地址:南阳市唐河县北京大道。法定代表人赵文涛。第三人唐河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地址:唐河县文峰街道312国道宛东驾校旁。本院在审理连云港佳星物流有限公司文现九、卢振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佳星物流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佳星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