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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海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海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629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联社职工。被告叶海乐,男,1967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海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560元。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