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莱中执恢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莱芜安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中执恢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西大街7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17790-1。法定代表人:宓安孔,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临邑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2073-6。法定代表人:原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原建国,男,汉族,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翔公司)、原建国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8)莱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浩翔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原申请执行人,后变更为莱芜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219.04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30万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万元等,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浩翔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德平路54号乙、54号丙网点房地产,经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266848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相应债务;划拨被执行人原建国银行存款11200元已付给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浩翔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历城路6-7号、阳信路4-6号、无棣路5号三宗房地产。经首查封法院同意,本案对该三宗房地产依法三次拍卖均流拍,变卖不能后,其中历城路6-7号、阳信路4-6号的房地产,抵债给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8)南执字第934号案件的抵押权人;无棣路5号房地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债,本院已经解除查封。上述三宗房地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均未能受偿。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浩翔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临邑路8号青国用(1999)字第20333号土地B614-1-4无棣一路33号网点及项下1658平方米网点房,暂无法处置。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其也没有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各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在本院可以依法处置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莱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攸军审判员  胡 平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