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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英诉徐群、徐君、徐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徐群,徐君,徐敏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239号原告:徐英,女,1961年2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凤城市凤凰城花营委。被告:徐群,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满族,退休,住凤城市。被告:徐君,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满族,退休,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徐敏,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退休,住凤城市凤凰城民主委。原告徐英诉被告徐群、徐君、徐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徐英负担。审判员  丛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伊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