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英诉徐群、徐君、徐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徐群,徐君,徐敏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239号原告:徐英,女,1961年2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凤城市凤凰城花营委。被告:徐群,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满族,退休,住凤城市。被告:徐君,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满族,退休,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徐敏,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退休,住凤城市凤凰城民主委。原告徐英诉被告徐群、徐君、徐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徐英负担。审判员 丛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伊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