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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家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419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海,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盱眙县。被告人陈家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陈家海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宏伟出席法庭,被告人陈家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家海驾驶车牌号为苏H×××××的小型轿车沿盱眙县12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7时2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121省道99KM+250M路段,撞到同方向行驶的杜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杜某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郑某受伤,其中杜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家海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家海主动报警。另查,经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杜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颈椎、脊髓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陈家海驾驶的苏H×××××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盱眙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家海与被害人杜某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履行了约定的补偿款项,取得被害人杜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的证言,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郑某疾病诊断书,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被告人陈家海驾驶证复印件,苏H×××××车辆信息表,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人陈家海及被害人杜某的户籍信息登记表,补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家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家海与被害人杜某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履行约定的补偿款项,取得被害人杜某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家海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家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吉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