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文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文全,李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627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黎洁,该局局长。地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皮朝能,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宋文全,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朝芳,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沿卫计征决字(塘坝镇)[2017(年度)]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宋文全、李朝芳夫妇作出了沿卫计征决字(塘坝镇)[2017(年度)]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宋文全、李朝芳夫妇于2016年7月7日政策外生育2个子女;决定书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二)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宋文全、李朝芳征收社会抚养费53120元,限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塘坝镇计生办缴纳;该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宋文全、李朝芳夫妇,宋文全、李朝芳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决定书所明确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沿卫计征决字(塘坝镇)[2017(年度)]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宋文全、李朝芳夫妇在限期内未履行决定书所明确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沿卫计征决字(塘坝镇)[2017(年度)]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景刚审 判 员 :冉翔飞人民陪审员 :田红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