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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秀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9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秀平。辩护人孙丽莉、刘勇,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秀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某某、被告人刘秀平及辩护人孙丽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刘秀平在负责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申杰厂业务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在仅有少量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通过汤某某(已判刑)虚开进销货单位为上海倬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享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上海市嘉定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50余万元,税额人民币66万余元。申杰厂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人民币60余万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刘秀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秀平的家属向本院代为退出税款人民币621,091.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秀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证人汤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税务机关制作的抵扣证明,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记录、工商登记材料、本院代管款收据及刘秀平的户籍证明、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秀平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控辩双方关于刘秀平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申杰厂已补缴税款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刘秀平减轻处罚,并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刘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秀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在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款人民币六十二万一千零九十一元七角四分移交税务机关处理。被告人刘秀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雁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