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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林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1民初282号原告:李林,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原告李林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人民陪审员  杜景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