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XXX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84号罪犯XXX,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南滨农场东兴队**号。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与同案二名被告人共同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76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罪犯XXX于2015年6月2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XXX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XXX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19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XXX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应与同案二名被告人共同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765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922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杨丽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