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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庆发与姚少年、杨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发,姚少年,杨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291号原告:杨庆发,男,1952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姚少年,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杨晓,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东段东城国际大厦8层。负责人:舒向东,系该分行行长。原告杨庆发与被告姚少年、杨晓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杨庆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庆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庆发负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征瑶(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