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忠锡与张赐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忠锡,曾婷,张赐杰,李凤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曾忠锡,男。申请执行人曾婷,女。被执行人张赐杰,男。被执行人李凤姣,女。系张赐杰之妻。本院在执行曾忠锡、曾婷与张赐杰、李凤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6)湘13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赐杰、李凤姣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曾忠锡、曾婷所有的新房私字第001716号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证返还给申请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因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申诉正在审查听证中。本院认为,因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申诉正在审查听证中。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待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申诉审查听证完毕后,再予以强制执行。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