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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晓军、庄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军,庄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军,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文,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上诉人朱晓军因与被上诉人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朱晓军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朱晓军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晓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何绍建审判员  赵 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