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连成峰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成峰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成峰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准,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能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文,系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成峰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成峰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大连成峰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成峰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5元,减半收取15462.5元,由上诉人大连成峰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丁大勇审判员杨威审判员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任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