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伟、泰安市泰山区北方凯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泰安市泰山区北方凯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96号申请人:刘伟,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北方凯诺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张君垒。关于申请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北方凯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山劳人仲案字(2016)第10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泰山劳人仲案字(2016)第10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