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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三顺与李跃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顺,李跃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三顺,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店子村五组。被执行人李跃升,男,1965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璋宝村六组。本院在执行王三顺与李跃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56490.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民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