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三顺与李跃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顺,李跃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三顺,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店子村五组。被执行人李跃升,男,1965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璋宝村六组。本院在执行王三顺与李跃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56490.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民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