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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军与许建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许建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01号原告:张军。被告:许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许建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