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军与许建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许建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01号原告:张军。被告:许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许建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