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桂华与曹丽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华,曹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华,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曹丽凤,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华与被执行人曹丽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丽凤下落不明经公安部门已进行协查,申请执行人王桂华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