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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2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文与高树果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高树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男,藏族。被执行人:高树果,男,藏族。本院在执行王文与高树果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树果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杂谷脑分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树果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杂谷脑分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80.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萍审判员 刘继燕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建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