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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饶德强诉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童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童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610号申请保全人:饶德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西侧鸿达锦织小区3号楼26栋204号。法定代表人:童明星,该公司经理。被告:童明星,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德强诉被告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童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饶德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童明星名下价值25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童明星名下价值25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