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北京天格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滨州森合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格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滨州森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376号原告:北京天格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洼甲80号B15室。法定代表人:贺进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超,滨州滨城鲁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州森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535号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永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格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森合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天格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格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由原告北京天格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贵学人民陪审员 霍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王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