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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袁水萍与王显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水萍,王显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861号原告:袁水萍,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王显国,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袁水萍与被告王显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袁水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