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袁水萍与王显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水萍,王显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861号原告:袁水萍,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王显国,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袁水萍与被告王显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袁水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