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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霍永义与朱立志为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永义,朱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霍永义。被执行人朱立志。霍永义与朱立志为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立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霍永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均无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立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霍永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立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霍永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