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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567张新华与洪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洪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新华,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人。被执行人:洪小燕,女,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华与被执行人洪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洪小燕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洪小燕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洪小燕名下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有共有人,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洪小燕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已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